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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作品哪部分受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10-18 15:28:48  浏览次数:686

如上所述,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由于地图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因科学作品的特性决定,其表现方法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之内,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这种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也使任何人就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凡这种由于唯一或者有限的绘制方式,或者由于受客观所致的内容而出现的相同或者近似,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也是法律所不保护的。虽然原则上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上这些部分,但是,言及具体的地图时,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绘制地图,在完全独立绘制的情况下,不可能绘制出完全一样的地图。从理论上讲,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分别独立绘制出的各张地图中相同的部分可能就是著作权不保护的成分,不同的部分就是绘制人的独创所在,是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因此,也不能绝对地说,底图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底图的绘制能反映绘制人的独创性,也应受著作权保护。根据同一底图绘制出的不同地图,由于所依据的底图是同一幅,存在相同或近似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相同或近似是因所依据的底图所致,这些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就不是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只是其增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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