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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著作权有什么权力?建筑作品有什么保护条件?

发布时间:2019-10-18 17:19:46  浏览次数:591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

  1、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其中复制权尤其重要。建筑作品的复制权设计4个内容: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2、人格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之人格权与作者人身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其行使与否,一般由作者自由决定,法律也保护此种绝对权利。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而言,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权利行使只针对建筑设计图或者建筑模型,那么这种权利行使是绝对的,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如果是已经建成的建筑物的话,为了协调法律间的冲突,协调设计者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法律就会做出种种限制。

建筑作品版权的保护条件

  众所周知,作品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简称版权作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中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因此,《伯尔尼公约》中所称的“作品”并不仅限于版权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则显然仅指版权作品。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侵权作品、违反公序良俗的非法作品、版权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以及被作者抛弃著作权的作品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依然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由此看出,上述规定隐含了我国立法对构成版权作品的条件为:

  一、作品是独立完成的;

  二、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作品能够被有形复制;

  四、作品未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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