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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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