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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成套外观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申请成套外观产品需要是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23 16:38:22  浏览次数:569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对成套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在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对于成套产品的一个要求也是必要条件就是,所申请的成套产品必须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在成套产品的申请实践中,申请人常常会碰到一些问题,以自己的常识判断或是生产销售需要,认为某些产品应为成套产品。但在以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却被专利局以某项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不符合单一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得不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分案处理。

  在2010 年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解释《专利法》中关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为必须同时销售和使用,两者的要求不同,至少是字面意义上的,就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也就是放宽了要求。对于成套出售或者使用这一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对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件可以简单归纳为:

1) 同人同日合案申请

 (2)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同属同一大类

 (3) 设计构思相同

 (4) 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5) 各项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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