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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时,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该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如果案件还没有开庭审理的话,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拿着受理通知书可以向法院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申请,等待知识产权局判决结果下来以后在进行审理的。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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