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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如果合议组的决定是推翻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则复审就相当于重新做一遍实质审查。但也有可能是合议组同意或部分同意审查员的结论,那出结果就会快一些。不过,最终都是看个案,时限方面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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