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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 处分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有权决定是否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 复议申请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 (2) 撤回申请须出于自愿。撤回申请是申请人遵循自己的内心意愿主动 放弃复议请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 强迫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3) 时间节点。撤回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 如果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 定书后不满意,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要求撤回申请。 (4) 撤回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并得到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 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复议机关准许后撤回申请生效, 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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