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专利表格第P6号提交批予请求; 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59、60及64条);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查检报告(见下文); 如并非发明人,请以专利表格第P6A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有权享有短期专利;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请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委任代理人,则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提交费(港币755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在短期专利申请述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说明有关发明后,知识产权署即会就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如果提出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标准或短期专利保护。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中国的国家阶段后,在中国香港提交标准或短期专利申请。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而要求批予专利的申请,阐述如下。
如果提出的国际申请旨在保护实用新型,可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准或短期专利,中国香港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准则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准则的短期专利,日后可能会受法院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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