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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驳回复审一审需要添加第三人吗?

发布时间:2019-09-27 10:23:54  浏览次数:801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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