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产顾问团队
为您推荐商品
提供最新优惠信息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15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时间是在9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会延长3个月,故复审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
恭喜您获得
张线上新客专属优惠券
已为您存入个人中心-我的优惠券
恭喜您获得
线上首单专属优惠元
已为您存入个人中心-我的优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