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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申请的类型
韩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予以法律保护,于1908 年颁布《特许令》,后于1946 年制定《特许法》。1961 年修订《特许法》,将其分为《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分别对韩国发明、韩国实用新型与韩国外观设计予以保护。
韩国《专利法》对发明予以保护,于1996 年确定韩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此后,《专利法》分别于2005 年、2006 年、2007 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 年废止发明的前置审查,制定重新审查制度,目前实施“三轨制”审查制度,即加快审查、常规审查和延迟审查。
韩国《实用新型法》对实用新型予以保护,于1996 年确定其保护期为10 年,并于1999 年进行修订,改为形式审查,后又于2006 年改为实质审查。2009 年废止了实用新型的前置审查,制定再审查制度。
韩国《外观设计法》于1998 年进行了修订,部分外观设计引入非实质审查,此后,于2007 年、2008 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韩国于1980 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 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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